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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2018年06月25日 15:51  点击量:

武纺大宣〔2018〕4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  6月7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校园文化管理工作,确保校园文化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促进校园文化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文化活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宣传部履行对全校校园文化活动的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的职能,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应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校园文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群众性,突出高品位。


第二章 校园文化阵地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

1.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的设计和内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设计和维护好本单位网页,及时更新网上的宣传内容和各种信息,充分利用校园网进行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和工作交流,切实推进“数字化纺大”建设。

2.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网页设计与更新、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及时进行检查审查。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全校的网页制作、网上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并及时清除网上各种有害信息。

3.信息技术中心和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主页各自栏目和板块及时维护和更新。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网站。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网站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在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须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查后方可发布。

4.各二级单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表述准确、语句通顺、规范严谨,要具有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

第五条 宣传橱窗、宣传栏的管理

1.学校橱窗由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各有关单位享有使用权。

2.各主办单位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特色,及时更新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内容,积极开展特色宣传活动。

第六条 校内印刷品的管理。

1.各二级单位印发内部刊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院部党委(党总支)或机关处(室)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2.各二级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处(室)负责人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印发的各种印刷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印刷品的内容在政治上和质量上严格把关。

第七条 校内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1.新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备案。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的发布信息进行原文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3.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二级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处(室)负责人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不审不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4.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新媒体管理员,负责新媒体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安全工作,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如出现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八条 开展文化专题活动,如艺术节、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作学术报告或演讲、邀请文化艺术团体来校演出或院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等,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前提下举行。主办单位或联系部门必须事先将活动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组织办法、具体负责人等报送校团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宣传部备案,方可举办。

第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主题必须积极向上,内容健康、格调高雅、情趣高尚,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不健康的内容。

第十条 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者在活动前应主动请求校保卫部门配合,若因安全保卫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文体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全校性的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团委、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各院部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教职员工文体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文体活动中,属文艺类的活动由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的活动由体育课部负责业务指导。学校文体活动场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共场地,由此而引发矛盾和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文化、文体活动如需进行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负责新闻稿件撰写与图片拍摄工作,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进行报道。须宣传部进行协调解决的,应提前通知宣传部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邀请校外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学者来校面向学生作报告、办讲座,应事先向党委宣传部报批,经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四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宣传牌板的管理

1.各单位的宣传牌板应摆放在学生食堂、图书馆、教学楼等指定位置;

2.牌板摆放要整齐,字迹要工整,行文要规范,构图要庄重,形式要美观,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不允许摆放破损的牌板,不允许压盖宣传栏、橱窗、报栏、布告栏;

3.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宣传部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校园内悬挂横幅的管理

1.各单位需要悬挂横幅的,必须先将横幅的内容和悬挂地点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在规定的地点之外悬挂横幅; 

2.横幅的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悬挂要周正;

3.各单位悬挂的横幅,事后要及时清除干净;

4.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宣传部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责任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校内文告、标语张贴的管理

1.各单位张贴文告、标语,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2.文告、标语一律贴在文告栏或本单位的展板上,不允许随意贴在橱窗、报栏、墙壁、立柱和其他宣传牌板上;

3.文告、标语的内容要健康,形式要庄严,数量要精当,大小要适中;

4.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宣传部要责成其改正和清除,对拒不改正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类宣传物品的后期清理与管理

1.各单位摆放的宣传板、悬挂的横幅等宣传物品,要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及时予以清理和收捡。

2.对未及时清理和收捡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部和保卫处应予以提醒和督促,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清除或没收其摆放、悬挂的物品,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宣传文化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1.校园文化活动作为二级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党委宣传部向校党委提出考评意见,经校党委批准后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3.对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文字和用语规范。凡在学校各种宣传文化载体上出现的文字,必须做到准确规范、文理通顺,不允许出现任何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写字。如有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改正或清除。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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