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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上法制 轨道

2010年06月18日 15:23  点击量:

    从长远来看,对 地方政府融资监管要走上法制轨道。通过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依法依规治 理地方政府过度负债、非法融资。更重要的是,要给地方政府集资举债套上审 批“紧箍咒”,让地方政府在负债上“政绩工程”时有 所顾忌,不敢轻易贪大求奢。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 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 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 为,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6月13日新华社)
  曾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债务率已 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在关键阶段,国务院再作 部署,体现了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高度重视。相关监管部署如能得到认真落 实,将切实降低地方融资风险,维护政府公信形象与民生利益,但是如果没有 监督问责机制跟进,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并不易就此打住。
  地方 政府热衷举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共财政有限的情况,客观上推动了 政府举债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二是个别地方的干部为了快出政绩、多出 政绩,急功近利大肆举债,甚至拆迁新建小区打造“政绩工程”, 造成政绩包袱。据报道,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1/5的城 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和 "百里长廊"等政绩工程,其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负债。
  然而,由过度负债支撑起来的“政绩工程”劳民伤财, 虽为某些官员带来了“政绩资本”,但同时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 间。更严重的是,在满足民众需要的招牌下,负债率过高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 信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还债,有的地方不仅 没有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还想方设法在公共服务和集体 福利中偷工减料,拖欠职工工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地方甚至不顾民众反 对二次卖地。
  其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不合法。早在1993年 ,国务院就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 》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 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地方政府以 财政作担保融资的做法违反了《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的规定。国务院要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就点出了问题的实 质。
  从长远来看,对地方政府融资监管要走上法制轨道。通过 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依法依规治理地方政府过度负债、非法融资。更重要 的是,要给地方政府集资举债套上审批“紧箍咒”,让地方政府在 负债上“政绩工程”时有所顾忌,不敢轻易贪大求奢。比如,完善 包括政府负债在内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更新监督措施,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避免政府绕过人大,或者人大审批流于形式的情况。有效防止地方政府负债黑 洞,维护地方政府形象与公众合法权益。不能让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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