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高校学术,规范理顺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开展,根据教育部党组〔2011〕32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归口
1.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门进行专项日常管理,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工部团委、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2.校内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等来校对学生作报告、开讲座,均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单位、学术团体、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举办;
3.具体活动主办方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委各支部书记,为本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基层审批;
第二条 申报审批
4.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实施“一事一申报、一事一审批”的申报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件),党委宣传部严格审查细则、严格登记备案;具体主办单位要按照审批程序申报,申报材料应具体说明报告人身份、报告主题、人员规模等情况;
5.具体主办单位要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主题、主讲人员进行审查,对其思想性和导向性要作明确了解和要求;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要进行认真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具体主办单位要将审核通过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学术海报”栏目进行公开发布。
第三条 过程管理
7.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时,具体主办单位相关领导或责任人应全程参与并进行记录,在出现相关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与处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过程进行录音、摄影、录像,在保留第一手资料的同时留存备查;
8.对在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具体主办单位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消除不良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条 督察考核
9.党委宣传部将采取重点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督查,各二级单位要对相关工作及时进行整理存档并报送党委宣传部,该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宣传思想工作考核范畴;
第五条 未尽事宜,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