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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2年05月31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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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5日)

周永康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结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第22次全体会议,对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央政法各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下发学习贯彻的通知,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宣传刑事诉讼法,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

 

    总的看,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工作,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组织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一,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各级政法机关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当事人上访,有的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特别要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等工作,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认真遵守二审开庭审理、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教育、引导律师严格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正确履行辩护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第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特别是吸收中央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办成“铁案”。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的错误做法,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落实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排除,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第四,要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当前,政法机关任务越来越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现场询问证人的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也从实际出发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逮捕审查期限,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时效意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切实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五,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落实了这一原则。特别是针对实践中相互制约不力的问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政法各单位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办案的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从现在到明年1月1日刑诉法正式施行只有半年多时间了。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一要抓紧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政法机关要结合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力度,完善考评考核制度,使广大政法干警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熟练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精神实质。要把学习培训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的过程,更好地承担起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职责。

 

  二要抓紧制定配套规定。中央政法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中央政法委要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政法各单位,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配套规定。要加强对各地政法机关制定实施细则的协调指导,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三要抓紧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抓紧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确保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满足刑事司法工作需要。

 

  四要抓紧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内容,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特权、程序规范没有例外的观念,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同志们,刑诉法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就。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政法机关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动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以人民满意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本文系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时略有删改)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