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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03月15日 14: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宣传工作,规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行为,推进学校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二级院部、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宣传工作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武汉纺织大学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长和学校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各二级院部分党委书记为本院部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及校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贯彻落实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和宣传部交办的宣传任务;

(五)负责《武汉纺织大学报》在本单位的发行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宣传阵地(报栏、橱窗等)的建设;

(七)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宣传工作负责人牵头,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武汉纺织大学新闻通讯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定通讯员人选,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具体负责本单位新闻稿件写作、新闻摄影等工作。

第四章 二级单位新闻通讯员的产生及管理

第九条 新闻通讯员由二级单位自行确定人选并报宣传部备案。各单位通讯员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人数不限。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新闻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学期内不作变动,由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通讯员人员变动,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宣传部备案。新闻通讯员在从事宣传工作时,由党委宣传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新闻通讯员培训计划由宣传部根据通讯员队伍的组建情况和各院部的工作安排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由宣传部根据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宣传部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通讯员进行工作情况考核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评选出年度“十佳通讯员”、“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五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原则和纪律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大学,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第六章 二级单位的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各二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宣传部协助并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至少三天与宣传部联系,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新闻投稿系统向宣传部通报。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并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四)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为加强二级单位宣传报道的规范性,保证宣传报道稿件的质量,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必须经过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部分专业性和业务性较强的稿件须组织专业教师及工作人员审核、校对,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可靠。

第七章 二级单位的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对于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自行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须报宣传部备案,经宣传部允许后方可开展活动,新闻报道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报纸原件、新闻报道光盘、广播录音等)备案。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宣传部联系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告知宣传部,并详细提供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重要稿件要送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八章 二级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网站是校园网主站点的二级站点,学校委托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站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专题网站,由学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在学校校园网上以课题组名义自建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院部党委书记、机关职能部门及学校直属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站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正式在职员工担任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员。因工作需要重新调整的,做好网站建设的总结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网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如发现本单位网站上有不良信息,在保存有关记录的同时,应立即删除该页面的链接或隔离该页面,并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

第九章 二级单位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审定,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自办刊物及其他出版物须报宣传部审批,获得校内刊号后方可发行。年终将刊物合订本报送宣传部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刊物予以整顿或停办。

第二十八条 校内横幅、标语、海报等的悬挂、张贴须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悬挂,到期自行取回,严禁延期悬挂、张贴。  

第十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 三十 条 各单位如发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通知宣传部,以便防止突发新闻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学校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消息。

第十一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宣传部定期总结二级单位宣传工作情况,根据供稿数量、用稿数量、稿件质量、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等对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给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宣传部采用《武汉纺织大学二级单位宣传工作量化考核表》对二级单位进行年终考核,结合平时成绩,给出总成绩,作为衡量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考核作为学校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记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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