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网络阵地建设,促进校园网络媒体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网络媒体信息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网络阵地范围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校内群体信息交流平台运行的网络、手机等网络媒体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论坛、微信、微博、人人、手机软件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三条 网络阵地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阵地实行责任归口和登记备案制度。党委宣传部是学校网络阵地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网络阵地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单位网络媒体运行状况等。校园网络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管理,网络阵地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内容发布审核机制等。需要开通网络阵地平台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备案,填写《校园网络媒体备案登记表》,所在单位管理责任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阵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学院和职能部门主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网络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班级、团学组织、社团及群体创建的网络媒体为三级平台,学生班级的网络媒体归口所在学院管理,团学组织、社团的网络媒体归口校团委管理,群体和个人的网络媒体由创办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网络阵地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 未进行审批的平台要自行解散,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七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网络媒体,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网络媒体,不得以“武汉纺织大学”、“ 纺大”等名义运营或运行,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校园各网络媒体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建立网络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网络媒体应按照学校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的发布信息进行原文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立网络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网络阵地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各单位要对网络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网络媒体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出现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阵地各平台责任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员,负责网络媒体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阵地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网络阵地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信息发布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查询服务内容,要加强网络运行程序安全漏洞的检测,及时维护,不得向校外媒体平台提供任何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