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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宣传文化工作条例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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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宣传文化工作,规范各种宣传文化活动,确保校园宣传文化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效促进网络等新媒体宣传的健康发展,以实现校园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水平、上台阶,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宣传文化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宣传部履行对全校宣传文化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开展对外、对内宣传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各项宣传文化工作,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文化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项宣传文化工作,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和宣传纪律。

第四条 规范校内各种宣传文化载体的文字、用语和标识元素。凡在学校各种宣传文化载体上出现的文字和涉及学校的标识元素,要做到准确规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要严格依照学校制定的《武汉纺织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VIS)。党委宣传部有权力责成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报请校党委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二级单位邀请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来校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应按规定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利用校外各种媒体,积极开展对本单位和学校的宣传。凡是应外来新闻单位之邀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确切了解采访者的身份和采访的真实意图后,报党委宣传部决定是否接受采访,采访相关情况须通报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学校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党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校党委指定,负责实施重大新闻发布活动,代表学校向社会和媒体发布重要新闻和信息;接受记者采访;向学校报告相关反馈信息。

第八条 各类新兴媒体或宣传途径及其他各类宣传工作由宣传部统一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九条 加强校园网文化宣传阵地建设。

1、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要切实做好校园网主页的设计维护工作,网页设计要美观庄重、新颖别致、富有创意,统一宣传学校形象。

2、各二级单位负责设计维护本单位的网页,及时更新网上的宣传内容和各种信息,充分利用校园网进行宣传教育、发布信息、交流工作。

3、党委宣传部要对各单位网页设计与更新及发布的信息经常进行督查,在政治上严格把关。

4、信息技术中心要负责监督检查网上内容,及时清除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对校内各单位网页制作、网上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5、各单位在网页上发布的各种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发布,其内容要表达准确、语句通顺、规范严谨,要具有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

第十条 加强对宣传橱窗、宣传栏的管理。

1、学校橱窗、宣传栏由宣传部统一分配。

2、各橱窗管理单位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对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内容及时更新,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

1、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2、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或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批同意、下达校内登记刊号后,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刊物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获得校内登记刊号)。内部出版的刊物应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合订本)存档备查;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的名称、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印刷发行须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3、对于现有的各单位已出版印刷的内部刊物,要按《武汉纺织大学内部刊物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4、各单位印刷的各种刊物,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或投送校领导报箱,必须先送学校办公室斟选后,决定是否送校领导。

第十二条 加强各类宣传牌板的管理。

1、各单位的宣传牌宣传板应在指定位置摆放。

2、牌板摆放要整齐、字迹要工整,行文要规范、构图要庄重、形式要美观、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不允许摆放过小、破旧、肮脏的牌板或超大型展板,不允许压盖宣传栏、橱窗、报栏、布告栏。

3、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的单位及负责人,党委宣传部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内悬挂横幅的管理。

1、各单位需要悬挂横幅的,应按要求向党委宣传部进行申请,批准后方可悬挂。

2、横幅的内容要健康、大小要适中、悬挂要周正。

3、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的单位及负责人,党委宣传部应责成违规单位及负责人立即改正或拆除,对拒不改正或拆除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加强对张贴文告、标语的管理。

1、各单位张贴文告、标语,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2、文告、标语一律贴在文告栏或本报单位的展板上,不得随意贴在橱窗、报栏、墙壁、立柱或其他宣传牌板上。

3、文告、标语的内容要健康,形式要庄严,数量要精当,大小要适中。

4、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 款的单位及负责人,党委宣传部有权责成其改正和清除。

第十五条 及时处置和清理各种宣传物品。各单位对于自己摆放的宣传板、悬挂的横幅等宣传物品,要在活动结束或适当的时候及时予以处置和清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学校宣传文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1、党委宣传部要切实根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相应考核细则。

2、党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周密细致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客观评分,量化考核评价各单位的宣传文化工作。

3、党委宣传部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考评意见,经党委批准后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考评结果要作为学院对二级学院、部门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对考评优秀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