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是我国当前理论探索、社会实践的重要课题和时代主题。刑法作为我国 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机能。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现阶段国家预防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 会稳定的基本方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历史沿革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西周时期的《尚书·舜典》 有云:“惟刑之恤哉!”即强调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情,使刑罚轻重 适中。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逐惭成为整个社会思想意识的最高准则。儒家 强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推崇反对滥杀、主 张“仁政”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思想,都对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产生 了重要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 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初步确立了镇压与宽 大相结合的思想。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 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56年9月中 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取代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1979年《刑法》第 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1983年以后,由于恶性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防治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 198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法律的形 式肯定了从重从快惩处犯罪的方针。实践证明,“严打”这一刑事 政策在当时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的态势下,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9月,中央提 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新命题。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 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工作思路调整的重要体现 。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指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24日至25 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 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 利于构建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就要 面对犯罪问题,我们在研究犯罪时,不能光从静态的法律视角分析它,更应从 其产生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剖析它,即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问题 的解决,刑法学者都立刻会想起耳熟能详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名言: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和谐社会崇尚以人为本,强调保障人权 ,这就要求刑事政策彰显出厚重的道德底蕴和人文关怀。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科 学的政策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政策保障,不可或缺。我国在不同 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目前大多有效且各有侧重,不同 的政策从不同的角度保证刑事法律实现自身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完善刑 事政策科学体系的需要,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人道 主义原则的要求。
(二)有利于构建和 谐的刑事裁量和执行体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突 出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的同时,同样重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在 首选对犯罪人从宽可能的同时,同样注重对穷凶极恶无矫治可能性的罪犯以严 厉制裁,从而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此,刑事法治显然具有双重 意义,即一方面它是保障社会实现和谐的工具,另一方面它本身的和谐同样也 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有利于刑法目 的的全面实现,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刑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和谐社 会是社会建设过程、运行状态、发展程度的良性运行,具有协调发展的属性和 特征。社会生活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 社会正是这三个方面关系的和谐。对此,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做出了精辟的论 述:“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励一个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应当首先树 立榜样。要求自己不仅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能影响人的感受的环境、情状 ,都给以极大的尊重。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等使人变 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 中间得到重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又不 过分扩大打击面,这样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
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必须深刻地理解其科学内涵。
首先,在处理刑事案 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区别对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比如,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 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为其严 重危害到社会、国家、人民的重大利益,就需要依法严厉惩处。而对于三类案 件则因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而应当尽量从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对因人民内部 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应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 正确处理;三是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
其次,宽与严的适用 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 在刑事法治中的重要体现,只有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才能落到实处。不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都应在刑法规定 的框架内严格执法。
最后,要把握宽与严 的关系,注意两者的有机结合,防止强调从严忽略从宽或强调从宽忽略从严。 宽严相济,宽字在前,严字在后。之所以这么排列,是由我们当前的实际和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尽可能地减 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 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强调宽的同 时,也要防止忽略严,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 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如果打击不力,就没有人民群众期 待的和谐社会可言。当然,宽严还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济,才能实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唯物辩证法这一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刑事司 法中的具体运用。在司法实务中善于做到以宽济严和以严济宽,宽严相济、相 辅相成,才是抓住了这一重大刑事政策的精髓。关键要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坚 持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正确把握“宽”与“严 ”的尺度,做到“宽”、“严”有度,有机结合 ,使“宽”和“严”都恰到好处地发挥作用。(作者: 李芳晓 来自:光明日报 2009-11-05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