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武纺大党发〔2023〕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建设质量与水平,打造彰显纺大特色的校园文化格局,不断培育和弘扬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思想基础和文化保证。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以打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为主线,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激励全体师生员工践行“崇真尚美”校训和“ 自强不息 经天纬地”纺大精神,浓厚校园文明氛围,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丰富学校办学内涵,构筑纺大人共同的精神家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校园文化标识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校园文化制品管理和校园文化设施管理等。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指导、协调、部署、督促学校文化建设工作,对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和相关决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校性文化活动。
第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负责文化建设和校园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挂靠单位,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工会、团委、发 展规划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基建管理处、校友工作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期刊社负责人,各二级院部党委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负责学术文化建设,纪委综合室牵头负责廉政文化建设,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党建文化建设,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精神文化、育人文化、网络文化建设,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制度文化建设,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师德师风文化建设,校友工作处牵头负责校友文化建设,后勤保障处牵头负责环境文化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和业务属性,做好各自分工范畴内的校园文化建设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九条 “武汉纺织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武汉纺织大学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的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十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要素系统及应用设计系统两大体系。基础要素系统包括学校标志设计、标准色彩、标准字体(中英文)、辅助图形及标准组合;应用设计系统是基础要素系统在办公形象系统、形象宣传系统、车体识别、会务活动及环境导视系统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 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形象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 象识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图案、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楼宇、道路、景观、文化小品、文化教育平台等命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党委宣传部,经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审议,视情况报学校审定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日,各活动主体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打造与新时代纺大精神体系一脉相承、知行合一的行为文化。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层面的校园文化活动的总体 规划;全校性的学生文化活动由团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文艺类活 动由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活动由体育部负责业务指导;校 友文化活动由校友工作处负责指导和协调;教职工文化活动由校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 序;大型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好过程监督;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 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活动,实行 “一事一申报、一事一审批” 的申报审批制度, 活动开展前按照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办理线上备案手续。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主管单位负监管责任,文化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学术类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对外交流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其他由主办单位自行审核,审批未通过的活动不予举办。
第二十条 支持开展国际、校际、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 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引进高雅艺术走进校园,培育原创精品项目走出校园;鼓励参加文化活动的单位和师生员 工为校争光。
第二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 规;不得与社会公德相悖。各类校园文化活动须以丰富和提升师生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前提,有利于宣传和推动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不允许以公益性名义举办盈利性活动。严禁开展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消极颓废言论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内容的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化制品是旨在满足师生精神和审美需要而制作的校园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等各种校内出版物,网络宣传平台和文创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校内出版物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校园宣传橱窗、横幅、宣传品、内部刊物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30 号)。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主管单位,各二级 单位、各群团组织是本单位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对 刊物负有直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站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网站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75 号)。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所有网站的统筹规划、内容监管和考核评价。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 校所有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管,提供运行设施及技术服务保障。各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二级网站的建设与运维等。
第二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武纺大宣〔2023〕1 号)。学校对校园新媒体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各 二级单位对所管理新媒体平台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文创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授权和监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开展本单位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设计开发单位和经营企业应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园文化制品开发与经营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校园文化产品开发和经营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制品和文化经营服 务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宣传讲座、展览、签名售卖等),校内承接单位在进行严格内容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备案。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园文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文化设施主要指校园内的公共场地和文化 艺术场馆(包括荆楚非遗馆、纺织科技馆、校史馆、图书馆、体 育馆、大学生中心演播厅、国际学术报告厅等)范围内的文化布 设、文化小品(包括雕塑、壁画等人文景观以及各类捐赠的摆件、 景观石、花木、艺术品等)、宣传设施(包括宣传橱窗、广播、LED 电子屏等)。
第三十条 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由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整体统 筹规划、讨论决策方案,含校园绿化、景观、道路、校园雕塑、 标识系统、宣传橱窗等文化设施项目, 由委员会进行指导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校园文化设施的建立、变更、拆除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 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临时性文化设施。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 一)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校园文化设施设立(变更、拆除)的具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申请,报党委宣传部。
( 二)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和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对申报方案及申请进行审议。
(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专家和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对申报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后,视情况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申请单位负责汇报方案。
(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申报方案后,由相关单位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 五)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党委宣传部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结项。
第三十二条 各类捐赠的文化设施中,经由校友工作处或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由其统一组织申报。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师生(校友)优秀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 管理办法》(武纺大〔2019〕26 号),党委宣传部对流动的师生(校友)优秀艺术作品收藏与展示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档案馆负责静态作品的收藏入档。
第三十三条 文化艺术场馆由对应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场馆应健全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园文化小品的设置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 一)内涵丰富、格调高雅,具备较高的文化价值且易于为 师生所接受。
( 二)与校园环境和谐统一,不得破坏校园建设的整体风格, 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得影响其周边设施的正 常使用。
( 三)与既有校园文化的风格和规格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其中,人物雕塑类设置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一般应不超过学校既有人物雕塑的规格。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流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任何区域设置人物雕塑类文化设施。
第三十五条 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严格执行《武汉纺织大学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综合管理办法》(武纺大党发〔2022〕30 号)。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设施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为协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为各自管理运行的校园宣传设施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3日印发的《武汉纺织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武纺大宣〔20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