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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综合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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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的管理运行,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等校园宣传媒介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为协管部门,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为各类校园宣传品和校内出版物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条 宣传橱窗、横幅等校园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不得刊载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荣誉的;11.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及各二级单位实际情况,明确校园内每一块宣传橱窗(含报栏、LED电子屏等)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对全校宣传橱窗(含报栏、LED电子屏等)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宣传橱窗(含报栏、LED电子屏等),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条 学校橱窗、横幅等校内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实行线上审批备案流程。重大节庆、学校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接待活动,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省级以上大型会议、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确需悬挂横幅、摆放广告展板、张贴和散发宣传品的,应及时进行线上审批,系统内提交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核。校内出版物出版单位在系统提交申请后,由主管单位系统审批并提交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宣传橱窗(含报栏、LED电子屏等)进行适时更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内容更新,严格做好管理维护,保持外观整洁、设备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进行维修。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合理使用本单位宣传橱窗(含报栏、LED电子屏等),充分发挥其宣传阵地作用,以健康向上、设计精美的内容展现本单位重点工作和特色亮点。橱窗、横幅等校内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原则上不得包含商业广告,涉及企业赞助行为的,需请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经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方可出版张挂。

第六条 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广告的申请单位至少要在悬挂和设置前3日提出申请,悬挂和设置期限最长为7天,活动结束的次日,责任单位应负责清除相关横幅,未及时清除过期横幅的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将不再受理其悬挂横幅申请。保卫处要加强校内巡视,发现未经审批、未按指定地点悬挂的横幅标语、设置的宣传广告,要通知悬挂和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如未按时拆除,保卫处有权进行拆除处理,对悬挂和设置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悬挂和设置单位自行负责。后勤保障处应对校园内各类文印打印室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严格进行内容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相关内容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约谈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撤销其在校内经营资格。

第七条 校内出版物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各群团组织自办发行的交流性报纸、刊物。

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主管单位,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限定在指定范围内发行,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合订本)存档备查。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刊物责令整改或停刊。

各二级单位、各群团组织是本单位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直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要及时开展内部刊物的清理自查工作,定期对各出版单位自办发行的各类报纸、刊物开展检查考核。

校内出版物编辑部门为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标明“校内登记刊号”、“连续期数编号”、“主编”、“主办单位”等重要信息;每版必须标明“责任编辑”。登记在册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名称、主编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出版发行须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八条 校内宣传品及各类出版物使用武汉纺织大学视觉识别元素的,须严格遵循党委宣传部发布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范,有统一制作学术海报的,应尽量使用原始模板,并在党委宣传部许可的地点张贴。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宣传橱窗、横幅等宣传品及校内出版物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体系,并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