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及时、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就,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
1、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2、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采写和制作,并向社会新闻单位和出版媒体报送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3、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采写和制作,在校园网主页或部门网页上发表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有关我校情况的介绍材料、展览品、陈列品和广告作品等。
第二条 对外宣传的审批程序
1、二级单位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工作范围的对外宣传品,由各分党委(党总支)或机关各支部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单位工作范围的,由各分党委(党总支)或机关各支部与学校办公室共同审核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2、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并报送有关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对外宣传的审批原则
1、所有对外宣传品都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所有对外宣传品都必须弘扬主旋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做到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
3、各类对外宣传品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研机密和其他应该保密的事项。
4、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公接受媒体采访时,需先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5、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