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武汉纺织大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为构建现代和谐大学、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武汉纺织大学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校级“文明单位”、校级“文明标兵”、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比,其中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选表彰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校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选表彰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校文明办备案。
第二章 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标准
第五条 校级文明单位标准: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能落实;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四)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五)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 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标准:
(一)连续两届保持校级“文明单位”称号,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可被评为为校级“最佳文明单位”。
(二)文明创建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可评为校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七条 基层文明单位标准:
基层文明单位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校级文明单位标准自行制定,应根据本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第八条 校级文明标兵标准:
(一)文明教师标兵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努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教学科研工作。
2、率先垂范,治学严谨,备课认真,讲课效果好,受到学生欢迎。教学质量评估为优。
3、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取得显著成绩。
4、坚持教书育人,积极主动在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
(二)文明职工标兵
1、政治上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九条 基层文明标兵标准:
基层文明标兵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校级文明标兵标准自行制定,应根据本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 十 条 校文明办在每两年进行校级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选。
第十一条 校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范围:
(一)各教学单位以院(部)为单位申报。
(二)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处级为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文明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具有文明单位评比资格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的标准,认真进行自评。
(二)申报。经过自评的单位,符合文明单位的标准,可以向校文明办写出自评报告,申请验收文明单位。
(三)检查评比。对于申请文明单位的部门,校文明办将组织有关领导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群众访谈等形式进行检查评比。
(四)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经校文明办审定后,报校党委、校行政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校级文明标兵的申报范围:
所有在职教职员工,经组织推荐,均可申报评选校级文明标兵。
第十四条 申报校级文明标兵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经过调查、考核,向校文明办推荐文明标兵候选人并送交相关材料。
(二)组织考察。校文明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群众调查、查看资料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比。
(三)命名表彰。评比合格的候选人,经校文明办审定后,报校党委、校行政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基层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基层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根据各单位机构组成情况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下设“系”的学院可以以系为单位组织评比;不设“系”院系应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评比;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机构应以本单位科室为单位组织评比。
第十六条 基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
基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参照校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基层文明标兵的评选范围:
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本单位文明标兵的评选。
第十八条 基层文明标兵的评选程序:
基层文明标兵的评选程序参照校级文明标兵的评选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九条 校级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荣誉称号由校党委和校行政命名表彰。获得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称号的除分别授予“武汉纺织大学文明单位”、“武汉纺织大学最佳文明单位”、“武汉纺织大学文明标兵”等荣誉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外,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荣誉称号由各基层单位命名表彰。具体事宜由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校文明办对全校文明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校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部门,在本评审年度内有效,在下一评审年度要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所有资料都将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校级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处分:
(一)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有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处理者。
(二)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五)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九)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评审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两年之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校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校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延用其荣誉称号。单位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得校级文明标兵荣誉称号的,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不符合文明标兵标准的情况,校文明办予以撤销荣誉。
第二十八条 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管理由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武汉纺织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文明办)组织实施,校文明办挂靠校党委宣传部,是校级文明单位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